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定不 具体 准予 人民法院 执行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