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中经 行政诉讼 准许 人民法院 可以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