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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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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