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本辖 区内 重大 复杂 案件 属于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