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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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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