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改变 具体 行政诉讼 属于 定的 诉讼程序 法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的含义 下一篇: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