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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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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