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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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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