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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