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变其 所作 具体 属于 被告 行政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下一篇: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