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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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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