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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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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