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变其 所作 具体 视为 可以 被告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下一篇: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