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发明  实用  专利  给予  或者  可以  专利权  知识产权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