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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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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