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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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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