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没收  海关  侵权  货物  定时  作出  专利权  知识产权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