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 提交的证据应当证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