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海关总署  备案  不予  情形  专利权  知识产权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