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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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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