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金融机构 务时 支付 申请 终止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事项 下一篇: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