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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事项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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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