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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应按规定公告的事项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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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