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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资料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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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