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的事项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发起 金融机构 客户 支付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