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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执业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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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