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律师 颁发 证书 执业 不予 情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下一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执业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