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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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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