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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违反纪律时应当除名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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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