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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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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