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士兵 项目 处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 下一篇: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