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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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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卫生检疫  机场  航空站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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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