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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放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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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