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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

在入境24小时前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货物种类;
  (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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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