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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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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