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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有霍乱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染有霍乱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物品、食品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污染嫌疑部位,实施消毒;
  (五)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六)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
  (七)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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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