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的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防接种的有效期如下: (一)黄热病疫苗自接种后第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10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10年内有效; (二)其他预防接种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种的 有效期 预防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船长应当负责采取的措施 下一篇:船舶、航空器到达时为染有鼠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