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五)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人民警察 记过 记大过 给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四) 下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