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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四)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之规定,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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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