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四)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之规定,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人民警察 记过 记大过 给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三) 下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