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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三)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之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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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