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六)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人民警察 记过 记大过 给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五) 下一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