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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七)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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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