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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四)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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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