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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三)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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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