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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二)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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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