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土地 管理部门 行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下一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