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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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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