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集体经济 用地 人民政府 农村 组织 批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情 下一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