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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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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