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的规定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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