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Tag标签:供电  行为  不得  企业  从事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