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供电 行为 不得 企业 从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的信息 下一篇: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