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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选择电压监测点的规定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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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