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Tag标签:评价  基金  遵循  从事  业务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