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结算 证券 不得 登记 机构 从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时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下一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