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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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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