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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和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时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Tag标签:评价  公开  形式  基金  从事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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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