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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时

应当采取的措施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Tag标签:结算  证券  加强  登记  机构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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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